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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连同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的电子文件报送科技标准司办理征求意见事宜。
第三十二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由科技标准司审查或委托标准技术支持单位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的完整性;
(二)主编单位在工作中执行计划的情况;
(三)制定标准的重大原则问题;
(四)其他问题。
在标准征求意见稿未正式公布前,标准技术支持单位不得向其他单位透露标准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要求的标准,科技标准司办理征求意见事宜。标准征求意见一般采取文件形式。科技标准司根据标准涉及的领域、行业、部门、组织和机构等,确定标准征求意见的范围,起草并印发标准征求意见的文件(格式见附件四,与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一起发往有关单位,同时征求局内有关职能机构的意见。
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影响重大的标准,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网站、报刊等公共传播媒介公布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一至二个月。
在标准征求意见期间,科技标准司可视情况需要,采用召开标准征求意见会议和实地调查的方式,听取各有关方面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内容涉及对进口产品、货物或服务实行管制的标准,应按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和国家出版《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有关规定,办理向WTO成员国通报和相关事宜。项目承担标准单位填写WTO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表(格式见附件五),送科技标准司办理。
第三十四条 征求意见工作结束后,编制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确定各种意见的处理方案,编写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件六)。对有重大争议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科技标准司。科技标准司可视情况召开专题讨论会,进行协调,确定修改方案。对需要实验验证的内容,由编制组安排进行验证实验。
被征求意见单位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前未回函的,按无意见处理。







